論梅里亞姆“文化中的音樂研究”
熊曉輝[1]
(吉首大學師范學院,湖南吉首,416000)
摘要:在梅里亞姆的音樂人類學研究中,可以看到“文化中的音樂研究”以及“聲音——概念——行為”等研究,梅里亞姆在理解文化與音樂這一對相關概念的同時,也證實了實現(xiàn)音樂文化研究的可能性,通過音樂概念、音樂行為的探討,把音樂和人類社會、思維、行為方式等一系列文化有機結合在一起,最終增進了音樂與文化在精致的音樂人類學研究框架中的一體化。
關鍵詞:梅里亞姆;文化中音樂研究;音樂人類學
一
梅里亞姆(1923—1980)作為杰出的音樂人類學家,早在1964年就指出:“試圖填補民族音樂學中的這一空白,提供研究作為人類學的音樂的理論框架,說明來自人類學并有助于音樂學的幾種行為過程,增加對行為研究的知識。”[1](p65)由于當時受到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的功能主義理論影響,他在其專著《音樂人類學》中提出音樂具有情緒、審美、娛樂、傳播、象征、身體反應、社會控制、服務與社會制度和宗教儀式、文化延續(xù)、社會整合十大功能,他所提出的一些命題,如音樂人類學是“文化中的音樂研究”和“作為文化的音樂研究”,以及他所創(chuàng)立的“聲音——概念——行為”研究模式,都已成為音樂人類學研究的經(jīng)典。許多音樂學家十分重視音樂本體的研究,他們主動吸收民族學、人類學等相關學科成果,立足于音樂學,以民族學作為研究的輔助。美國另一位音樂人類學家安東尼·西格指出:“梅里亞姆要建立的是音樂人類學”,我認為應該是“音樂的人類學。”[2](p37) 盡管梅里亞姆的《音樂人類學》遭受批評,但音樂人類學學科在發(fā)展歷程中廣泛吸收了人類學各個學派的理論與觀點,迅速成為一門最具活力的學科。
在美國,梅里亞姆提出的“文化中的音樂研究”和“作為文化的音樂研究”、“音樂即文化”以及“聲音——概念——行為”等研究模式,已成為音樂人類學研究的經(jīng)典范式。孟凡玉博士在《民族藝術》雜志上撰文指出:“在梅里亞姆的研究模式中,音樂的聲音不再是孤立的存在,通過音樂概念、音樂行為的探討,把音樂和人類社會、思維、行為方式等一系列文化有機結合在一起,是音樂人類學研究領域影響深遠的研究模式。” [3](p29) 梅里亞姆的研究模式確立后,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兩大音樂人類學陣營就有過一番激烈的論討,以曼托·胡德和梅里亞姆的爭論最為激烈。曼托·胡德認為民族音樂學家應具有雙重音樂能力,認為只有了解音樂,能夠演奏、演唱這個音樂,才能夠對這個音樂進行研究。梅里亞姆更注重從人類學的觀點對音樂進行科學的研究。經(jīng)過時間的磨合,隨著人類社會的演進,他們爭論的觀念已相互吸收,人們都是從文化中去理解和解釋音樂,從音樂中去發(fā)現(xiàn)和闡釋文化。后來蒂莫西·賴斯借鑒人類學研究成果,提出“音樂體驗和民族志中的三維空間的音樂人類學研究模式,提出‘時間’、‘空間’、‘音樂’的隱喻”等音樂人類學研究視角[4](p63)。蒂莫西·賴斯曾受格爾茲闡釋人類學的影響,對梅里亞姆的研究模式提出過修訂意見,他提出的“關于民族音樂的模式重塑”在音樂人類學界也產(chǎn)生了很大影響。蒂莫西·賴斯認為梅里亞姆研究模式結構上的問題只是一對一的單向關系,并因此將歷史建構、社會維持、個人創(chuàng)造與體驗三個維度的關系修改為相互作用與相互反饋的雙向關系。在這個模式中,歷史建構、社會維持、個人創(chuàng)造與體驗每一個角度都包含著梅里亞姆研究模式在內(nèi),成為了比梅里亞姆更為開放的研究模式。
梅里亞姆的音樂人類學理論最重要的意義,就是突破了西方音樂學的局限而具有全人類的視角,從特定的學術視角與認識方式,提出了具有獨特理論意義的“理論模式”。梅里亞姆的理論不僅仍然影響著西方民族音樂學的理論發(fā)展,甚至于深刻地影響了當今音樂人類學研究的主體思想。自從1964年梅里亞姆的論著《音樂人類學》出版以來,被視為經(jīng)典之作。其從學科基礎理論的角度,論述了民族音樂學的學科定位、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以及認為音樂人類學是“文化中的音樂研究”和“作為文化的音樂研究”,并力求建立一個能夠說明這個問題的理論模式。修海林在《音樂藝術》雜志中撰文指出:“梅里亞姆從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研究領域、內(nèi)容、角度的不同進行這種區(qū)分,對民族音樂學作學科的定位,以此作為他所提出的理論模式的認識基礎。從整體上看,這種學術努力是有建樹的,而這種學術意識,在我國音樂學領域,在學術群體中是缺乏的,甚至是被輕視的。并且,他強調(diào)人類學、民族學與音樂學的融合,批評那種常見的音樂文化背景、文化功能之外,就音樂而認識音樂,用一種單一性的研究代替顯然必須涉及多方面的研究方法的錯誤的方法學,指出,音樂可以而且必須從多種角度研究,因為它包括了歷史、社會心理、結構、文化、功能、身體、心理、美學、像征及其他等方面。如果要理解音樂,顯然,沒有一種單一的研究可以成功地代替整體的研究,以上這些,都是很值得首肯的。”[5](p47)梅里亞姆在認識上強調(diào)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確實存在差異,但對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分歧點過于絕對化。梅里亞姆認為民族音樂學的目的和著眼點與其它學科的目的和著眼點并沒有什么明顯不同,它的特殊之處就是使用了特殊的方法,尤其是在認為有必要使人類學與音樂學這兩類資料相結合這一點上。1973年,梅里亞姆提出“把音樂當作文化來研究”,1975年,他進一步提出音樂是“由構成其文化的人們的價值觀、態(tài)度和信念、形成的人類行為過程的結果,音樂無非是人們?yōu)樽约簞?chuàng)造出來的東西,要研究音樂,就要研究人類行為而不能僅僅把這種研究歸結為對音樂的理解。”[6](p59)他強調(diào)了學科的人文學科性質(zhì),特別強調(diào)音樂研究與文化研究的關系。后來,梅里亞姆的學生弗蘭茨·福德邁爾(F·Foerfermavyr)通過利用聲譜儀器測定音樂音響,這種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相結合的研究方式對于推動民族音樂學朝著更為客觀、深入的方向發(fā)展起了不容低估的作用。
二
在美國學派中,從文化方面研究音樂的嘗試顯得更為成熟,他們尤其強調(diào)田野工作和重視對象所在文化背景的考察和描述,也十分關注音樂在文化中扮演的角色,因而表現(xiàn)出鮮明的文化人類學的特征。這些爭議主要來自于對音樂感興趣的人類學家和對非西方音樂感興趣的西方音樂史學家之間。人類學家認為,民族音樂學探求的起點應該是文化和社會,闡述音樂是如何從共通的文化理念、共同的社會行為中產(chǎn)生的。音樂學家則認為民族音樂學探求的起點應該是音樂,闡述音樂的構成與表演是如何適于它的文化背景。梅里亞姆對民族音樂學學科定義作出了貢獻,并在《音樂人類學》一書中提供了一個民族音樂學家應該學習和研究的內(nèi)容。書中論述了關于音樂的概念、聯(lián)結和通感模式、肢體與口頭行為、社會行為、音樂家、音樂的學習、創(chuàng)作的過程,歌詞的研究、音樂的運用與功能、音樂作為符號行為、藝術的美學及其不同藝術之間的內(nèi)在聯(lián)系、音樂與文化史、音樂與文化動力等等內(nèi)容。這些內(nèi)容構建了民族音樂學研究的基本框架,事實上,民族音樂學家們一直都在這些內(nèi)容上工作著。在此基礎上梅里亞姆提出了一個民族音樂學的“簡單模式”,“包括音樂的概念化、與音樂相類的行為以及音樂聲音本身三個層面的研究,第一和第三層面相互聯(lián)系,提供了在所有音樂體系中所展示的一直在變化的、動力的本質(zhì)。”[7](p43)梅里亞姆的“音樂的人類學”及其簡單模式除了提供一個對民族音樂學簡單、有效并且經(jīng)常被引用的定義之外,更重要的是對民族音樂學的發(fā)展產(chǎn)生了一個較為深遠的歷史影響。運用音樂學對于音樂聲音自身的關注以及人類學對于概念和行為的關注,這個定義彌補了民族音樂學研究中的一些缺陷。1964年以后,梅里亞姆的學生們一直在探索演示人類學與民族音樂學的方法如何在他們的分析中聯(lián)系起來。然而,民族音樂學已經(jīng)變成了音樂人類學,音樂學的影響在民族音樂學的領域中明顯地衰落。美國音樂人類學家蒂莫西·賴斯在研究民族音樂學模式時,注意到了梅里亞姆的影響,賴斯所創(chuàng)建的“歷史構成——社會維護——個人創(chuàng)造和經(jīng)驗”研究模式,是對梅里亞姆“簡單模式”雙向、立體的發(fā)展。賴斯是在梅里亞姆模式影響下的第二代民族音樂學家,為了理解梅里亞姆模式中所提出的“關于音樂的概念化”,1977年,賴斯在他的博士論文《保加利亞傳統(tǒng)多聲部合唱》中,結合了音樂學的分析并借鑒了認知人類學的方法。賴斯從認知人類學借鑒方法,其方法定位是:文化在人的心中;由語言來傳承;能通過特殊的語言技巧引發(fā)出來。音樂學和人類學分析的結合,結果是有成效的,因為,人類學的方法對音樂學的分析有所幫助[8](p18)。
蒂莫西·賴斯曾是美國雜志《民族音樂學》的編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他接觸到了民族音樂學領域中最新的研究成果。1987年,賴斯在論文《關于民族音樂學的模式重塑》中對梅里亞姆研究模式作了進一步闡釋,他認為梅里亞姆模式提供了四層意義:人文科學的目的、音樂學目的、形成過程、分析的程序。賴斯把梅里亞姆模式理解為一種單向關系,并將歷史構成、社會維護、個人創(chuàng)造與體驗三個維度的關系修改為相互作用、相互反饋的雙向關系。賴斯在做編輯期間,總是認為不能僅僅發(fā)表與梅里亞姆模式——音樂、文化與社會之關系相呼應的文章,盡管梅里亞姆模式是精華的,對民族音樂學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學科的發(fā)展不能僅停留在此,學術要發(fā)展,視野要開闊。梅里亞姆把音樂定位于符號系統(tǒng),提出的音樂是什么的問題并試圖作出回答,而然,仔細地想一想,在音樂人類學中,人們?yōu)榱藢で笠环N學科理論的定位,采用了不同的方式、通過不同的角度來分析、比較和認識,這里可以有不同的做法。在從屬的或者是相關的、基本屬于同一研究領域的學科之間尋求一種學科理論的定位,可以是一種方式。
三
20世紀80年代后半期,民族音樂學家們開始批判西方思想體系,強調(diào)從政治、經(jīng)濟、意識形態(tài)、社會、歷史、文化的整體觀念來看音樂在文化背景中的作用,西方民族音樂學實際上已從分析型思維模式完全地轉變?yōu)榫C合型思維模式。他們研究的已不是音樂中諸如音程、音體系等個別技術性的問題,而是注意音樂的功能、音樂的社會作用的形態(tài)分析。美國人類學家克利福德·格爾茨認為:“對任何事物——一首詩、一個人、一部歷史、一項儀式、一種制度、一個社會等等,一種好的解釋總會把我們帶入它所解釋的事物的本質(zhì)深處。”[9](p37)一個音樂人類學家對于他所觀察的事物或活動都會有不同的“描述”和“闡釋”,甚至還可以進一步分為“淺描”、“深描”和“闡釋”。學者們紛紛提出了自己的意見,有的學者認為民族音樂學的高級目標應定位于音樂文化的深描層面上,而對音樂本體的描述稱“淺描”。喬治·李斯特在1979年的一篇文章中總結說,在音樂人類學學科的研究中,只要有助于對人類創(chuàng)造的音響模式的進一步了解,從任何學科或資源得到的任何方法或材料都可以利用。作為一個學術領域,這就是音樂人類學的跨學科性質(zhì)[10](p21)。當然,許多音樂學家肯定了梅里亞姆的成就,如美國當代音樂學家B·內(nèi)特爾就指出:“在力圖對那些成就的評價中,我發(fā)現(xiàn)自己站在人類學者或音樂民族學者的角度試圖從幾頁記錄中去理解一部完整的文化。那些成就當然是依次作過主持人、編輯和組織領導者的這位學者行為與思想和智慧多樣性結合的結晶。阿蘭·梅里亞姆的巨大影響就留在他寫下的文字里,并將為人們所牢記。”[11](p38)梅里亞姆對民族音樂學、音樂人類學的研究是從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研究領域、內(nèi)容、角度進行的,他強調(diào)人類學、民族學與音樂學的融合,批評那種常見的在音樂的文化背景、文化功能之外,“就音樂而認識音樂”,并認為音樂可以而且必須從多種角度研究,因為它包括了歷史、社會心理、結構、文化、功能、身體、心理、美學、象征及其他等方面。梅里亞姆非常重視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差異,他強調(diào)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確實存在的差異時,對兩者有可能列出分歧點。后來,學者們都認為這是梅里亞姆的失誤,因為他將音樂家和音樂學家給混淆了。音樂學家關心民族音樂學問題,對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區(qū)別,真正意義上的分析、比較應該是音樂學家與社會、人文科學家之間進行。梅里亞姆的觀點在音樂人類學領域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的“民族音樂學通常是由音樂學和民族學這兩個不同的部分組成,可以認為它的任務是并不強調(diào)任何一方,而是采用”的觀點在音樂人類學界一直產(chǎn)生著很大的影響。
梅里亞姆的核心著作《音樂人類學》給音樂人類學界作出了貢獻,他認為音樂與文化相互聯(lián)系,并探討了音樂民族學的本質(zhì)概念,增進音樂與文化在精致的人類學框架中的一體化被看成是他為這種聯(lián)系而改造的術語——作為文化的一個方面;文化中的音樂;作為文化的音樂。在《音樂人類學》中,梅里亞姆論述了音樂模式的三個部分;音樂的十種基本功能;構成西方美學概念的六種要素;音樂過程中的三類行為;音樂能夠成為符號的四條途徑等。梅里亞姆在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執(zhí)教期間,著有《音樂人類學》、《人類學與舞蹈》、《非洲藝術研究·序號》等,他認為:“由于人類學中的藝術研究處于如此不平衡的狀態(tài),對某些藝術樣式相當重視,而對別的藝術樣式的注意則微乎甚微,所以,我們有理由并且可以確切地指出,人類學中的藝術研究一直被嚴重地忽視和低估了。這種對文化的人文內(nèi)容方面的相對忽視,根本上源于對藝術的兩個主要誤解以及在人類學研究中該如何對待藝術的問題。它一方面是由未能理解或至少未能奉行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內(nèi)容的基本性質(zhì)而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未能領會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之間的基本聯(lián)系而造成的。對此,簡言之,社會科學的內(nèi)容——亦即對社會科學諸學科至關重要的主體內(nèi)容——源于人的那種解決因自身的生物——社會的生存方式而起的諸多問題的制度化行為。[12](p53)在音樂人類學學科中,梅里亞姆尋求的是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之間的橋梁,他這樣做是因為他必須涉及這兩個方面。雖然他研究的是一個人類生存中人文方面的產(chǎn)品,但他同時必須認識到該產(chǎn)品是人行為結果,這一行為由生產(chǎn)該產(chǎn)品的人類社會和文化所形成。人們對音樂從事科學研究,其作用不是用人文科學家們所熟悉的術語討論藝術產(chǎn)品,而是尋求藝術行為中的知識和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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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梅里亞姆(美). 鄭元緒譯. 人類學與藝術[J] . 民族藝術,1999,(3).
作者簡介:熊曉輝(1967——),男,湖南鳳凰人,吉首大學師范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中國傳統(tǒng)音樂、音樂人類學、民族文化及鋼琴教學等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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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Xiong80888@163.com
On “Music Research in Culture” of Merriam
Xiong xiaohui
(The Normal College of Jishou University,Jishou,Hunan,416000)
Abstract:In music anthropology research of Merriam,we can “musia research in culture” and “voice—the concept ---behavior” vesearch and so on. At the same time of comprehending culture and music, these related concepts,Merriam also comfirmed the possibility of carrying out music cultural research.Through discussing music concept music behavior,he organically combined music with a series of cultures,such as mankind society、thinking and behavior method, and he finally promoted the fine music anthropology research.
Key words:Merriam;music;research in culture;music anthropology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2008年規(guī)劃基金項目“音樂人類學的理論與實踐”。
項目編號:08JA8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