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中國藝術人類學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ociety for anthropologies of Art(縮寫:CSA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從事藝術人類學研究的相關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的教師、學者及專業(yè)研究人員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專業(yè)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廣泛團結和聯(lián)絡全國藝術人類學領域的學者,開展藝術人類學理論與實踐的深入研究,注重實地的田野考察,更進一步地認識與宏揚中國自己的民族文化和藝術,為增強中華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為中國藝術人類學學科的發(fā)展而努力。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文化和旅游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yè)務范圍:
(一)開展藝術人類學理論方法與實踐的深入研討,積極推動實地的田野考察工作,努力使我國藝術人類學的學科體系逐步完善化。
(二)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內、國際有關藝術人類學領域的研討會,搭建我國藝術人類學的學術研究交流平臺,促進我國藝術人類學學科建設的不斷發(fā)展。
(三) 及時總結藝術人類學研究的成果與信息,為全體會員提供國內外有關藝術人類學研究的最新資料與信息。組織力量翻譯和編寫藝術人類學方面的專著與教材,依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相關學術成果的出版與宣傳,做好相關期刊雜志工作。
(四) 積極參與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相關工作,以藝術人類學田野工作的優(yōu)勢,深入城鄉(xiāng)基礎社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進行民族民間文化才藝術方面的考察,為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工作提供可靠資料與必要的理論支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 在本團體的業(yè)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四)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六)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yōu)先權;
(七)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八)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zhí)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與信息;
(六) 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2/3上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通過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shù)不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里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行年度工
作計劃;
(二)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
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有專業(yè)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中止程序及中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于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中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2月25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