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紙、武術、木偶戲……這些極具中國傳統(tǒng)特色,在歷史的演變中成為瑰寶的“中國元素”正在被社會各界日益關注。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寶貴財富,而且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近年來,全國各地都在積極發(fā)現并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但對其的保護意識卻明顯不夠。
今天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是以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關鍵詞一: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共6章45條,其中幾十處多次提到“保護”。從總則到每一個具體條款,都體現著“保護”的含義,并鼓勵“全社會來保護”。
該法在總則中規(guī)定:“國家扶持民族地區(qū)、偏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日益受到現代生活方式的沖擊,一些依靠口傳身授予以傳承的文化遺產不斷消失,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立法保護已經是迫在眉睫了。該法從調整對象、調查、名錄、傳承傳播到法律責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使得將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法可依。
關鍵詞二:開發(fā)
此前,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時表示,要防止地方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fā)展文化產業(yè)出現過熱的趨勢,這樣不利于對非遺的保護。
今天通過的法律第三十七條共三款,其中前兩款明確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發(fā)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yōu)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f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開發(f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于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關鍵詞三: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于保護文化的多樣性非常重要。但是,它與文物保護法有一個根本的區(qū)別,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要是保護傳承人,以人為核心,這一點是最關鍵的。所以,應該把重點放在傳承人的保護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駿認為。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是否可以改變?如果一個代表性傳承人因身體不好、年紀大了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法律明確規(guī)定,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此外,法律還對代表性傳承人的審定、保護以及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明確規(guī)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關鍵詞四:調查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日益擴大,有些外國人借來我國進行商貿、旅游、學術交流之機,采集、收購和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有關實物資料。對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guī)定,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為避免境外組織“化整為零”為境外個人進行非法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guī)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調查結束后,應當向批準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本報北京2月25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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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傳統(tǒng)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tǒng)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tǒng)技藝、醫(yī)藥和歷法;傳統(tǒng)禮儀、節(jié)慶等民俗;傳統(tǒng)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